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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爲了加强對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的稅收管理,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强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和四個明傳電報,各地在執行中又陸續反映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包括內海及近海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適用《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二、關於納稅人認定問題

   (一)適用《試行辦法》從事貨物運輸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個體運輸戶不得認定爲自開票納稅人。

   (二)鐵路運輸(包括中央、地方、工礦及其他單位所屬鐵路)、管道運輸、國際海洋運輸業務,裝卸搬運以及公路、內河客運業務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不需要報送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

   (三)《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中有關代開票納稅人認定和年審的規定停止執行。

   三、關於辦理稅務登記前發生的貨物運輸勞務徵稅問題

   (一)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至取得稅務登記證期間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後,主管地方稅務局可爲其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二)單位和個人領取營業執照超過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主管地方稅務局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至取得稅務登記證期間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可爲其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三)地方稅務局對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稅收管理過程中,凡發現代開票納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符合稅務登記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四、關於貨運發票開具問題

   (一)按代開票納稅人管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區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凡按規定應當徵收營業稅,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徵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營業稅稅款3%徵收教育附加費。同時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預征的所得稅年終時進行清算。但代開票納稅人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年終不再進行所得稅清算。

   在代開票時已徵收的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以及高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稅款,在下一征期退稅。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二)提供了貨物運輸勞務但按規定不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憑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在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車籍地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三)《試行辦法》第七條有關代開票納稅人在申請代開票時須提供《代開票納稅人資格證書》和承運貨物時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停止執行。

   五、關於稅款核定徵收問題

   (一)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對代開票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法。凡核定的營業額低於當地確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不徵收營業稅;凡核定的營業額高於當地確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代開發票時按規定徵收稅款。

   (二)單位和個人利用自備車輛偶爾對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可不進行定期定額管理,代開票時對其按次徵稅。

   (三)代開票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法時,爲避免在代開票時按票徵收發生重複徵稅,對代開票納稅人可采取以下徵收方法:

   1、在代開票時按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上注明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按規定徵收(代征)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

   2、代開票納稅人采取按月還是按季結算,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3、代開票納稅人在繳納定額稅款時,如其在代開票時取得的稅收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大於定額稅款的,不再繳納定額稅款;如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小於定額的,則補繳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與定額稅款差額部分。

   六、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問題

   對2002年以後新辦的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的所得稅,由代開票單位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統一代徵稅款,幷由地方稅務局統一入庫。

   七、關於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營業務的計稅依據問題

   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爲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營業稅應稅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

   八、關於物流勞務的徵稅問題

   (一)利用自備車輛提供運輸勞務的同時提供其他勞務(如對運輸貨物進行挑選、整理、包裝、倉儲、裝卸搬運等勞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物流勞務單位),凡符合規定的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可以認定爲自開票納稅人。

   (二)自開票的物流勞務單位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幷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幷開具服務業發票。

   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三)代開票單位在爲代開票物流勞務單位代開發票時也應按照以上原則徵稅(代征)幷代開發票。

   九、關於稅務機關納稅申報審核問題

   (一)地方稅務局在受理自開票納稅人納稅申報和中介機構代開票清單及代徵稅款時,要對其申報的紙質清單匯總數與電子信息匯總數以及繳納稅款數進行核對。

   (二)國家稅務局在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申報抵扣時,要嚴格核對其申報的紙質清單匯總數與電子信息匯總數是否一致,錄入的清單信息是否準確、規範。

   十、關於貨運發票的抵扣問題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産除外)和銷售應稅貨物所取得的由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單位爲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准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認定爲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單位和物流單位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准予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准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單位爲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運發票上注明的運費、建設基金和現行規定允許抵扣的其他貨物運輸費用;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幷注明爲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可以在自發票開具日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後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必須按照《增值稅運費發票抵扣清單》的要求填寫全部內容,對填寫內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聯運發票應當逐票填寫在《增值稅運費發票抵扣清單》的“聯運”欄次內。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內海及近海貨物運輸發票,可暫填寫在《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內河運輸欄內。

   十一、關於協調配合問題

   (一)地方稅務局要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將自開票納稅人和地方稅務局、代開票中介機構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有關信息及時傳送給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建立密切、暢通的信息交換制度,切實落實好“三個辦法和一個方案”。

   (二)地方稅務局要加强與交通管理部門的協作,將納稅人認定情况與交通管理部門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情况進行逐戶核對,凡對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納入稅收管理。

   十二、關於代開票中介機構管理問題

   地方稅務局要加强對代開票中介機構的管理,不得隨意放寬代開票中介機構的條件和範圍。接受委托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中介機構必須按照《試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開具發票,代征和解繳稅款並按期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

   十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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